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調 字第62號傷害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陸艷娣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陸萬 元,給付方式:共
分二期給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每月二十日
各給付參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陸艷娣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