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313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萬玖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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