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柒仟零參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