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5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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