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5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