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小字第1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一九一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下午四時,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依約渠
得於該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每月十八日)前繳付全
部消費款項,或採循環信用方式每月繳付部分消費款,未繳清部分則自當期結帳
日(每月一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延遲履
行時,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茲被告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計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三元,經催討無著,爰訴請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約定條款、欠費明細表等
為證。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院爭執,復無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故應認原告所陳為可採,準此,本件原告請求,於法自屬有憑,是應准許之

三、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十萬元以下,故應依職權為得假執行之宣告,併
予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路○○○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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