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九三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時間補充記載為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理
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 茲引用之(詳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二日施
行,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新法,即裁判時之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
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附錄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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