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四О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
         蔡祥銘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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