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局南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老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壹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五
號民事判決確定,兩造間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院八十七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五號民事事件中,關於本件
兩造間之訴訟費用額為依後附計算書所確定之新台幣(下同)三千九百七十七元
,故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三千一百八十二元(計算公式為三千九百
七十七元乘以五分之四,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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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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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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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3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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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3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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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102元│含確定證明書郵費三十四元│
│(送達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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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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