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五三號
原 告 乙○○○行即答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