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五三號
  原   告 乙○○○行即答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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