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三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偵查中先則辯稱:上開車牌係向 蘇天成 買的,伊向他買車子,該車牌即在
車上,並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一份為證,惟經檢察官傳訊蘇天成到庭證稱:我沒
有賣車給被告等語。而事後被告又辯稱資料弄錯了,是 劉文俊 賣給他云云,而劉
文俊於偵查中證稱:「不是我的,是我看放在那好幾年的廢車,上面沒車牌,當
初我朋友檢了一個車牌放在車上,我們都沒掛上,查獲這紅色箱型車不是我賣給
被告等語。則依上開證人劉文俊所述其賣給被告之車子係無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