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中秩字第6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黃進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3年11月28日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進添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3年11月21日21時5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道1段527巷口。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黃進添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之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
、現場照片4幀附卷可稽。扣案之已使用過之強力膠1條、
塑膠袋1個等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塑膠袋1個,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
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此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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