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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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788號
原   告  游明貴
被   告  簡誌見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
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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