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9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97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干順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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