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原告瀧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蔡佳蓁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維 律師被告合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村 被告信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秉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㈠本件訴之聲明究竟為何予以確認(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所提民事陳報狀經核與先前主張不同,故有確認必要);㈡就所確認主張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詳加表明;㈢如有涉及訴之變更、追加,所依憑之法律上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