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李遠志
李昀瑾 李昀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翔致 律師被告 林建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建文因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0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李遠志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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