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33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 周柏宇 即和誠企業社
周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文麟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保證就被告周柏宇即和誠企業社(下稱被告周柏宇)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以新臺幣(下同)240萬元為最高限額,由其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同日,被告周柏宇另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書,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為107年11月5日起至110年11月5日止。約定利息按年利率5.85%計算,以1個月為
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給付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約定若違約未按期給付,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即年利率0.585%)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即年利率1.17%)計付之違約金。
茲因被告周柏宇僅繳付本息至108年6月4日止,即未依約繳納,而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共163萬8,035元及利息、違約金。而被告周文麟為其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3萬8,0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放款帳卡(年金戶本息)交易明細資料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39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周柏宇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周文麟為被告周柏宇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本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故本院毋庸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又本院應否依該條規定宣告假執行,乃屬本院職權,原告此部分聲請僅係促使本院注意,故無需就此部分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黃于容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1,638,035元│自108年6月5日│自108年7月6日起至109年│││起至清償日止,按│1月5日止,按年利率0.585%│││年利率5.85%計算│計算│││├─────────────┤│││自109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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