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9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軒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軒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軒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7年間方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730號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被告並於107年5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雖未構成累犯,然足見被告素行非佳,且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惟兼衡行竊手段尚屬平和,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表示悔悟,暨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9頁被告108年9月17日調查筆錄)及被害人 劉善莉 表示不予追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竊之黑色包包(內含咖啡色皮夾1個、新臺幣7751元、西堤兌換券2張、 羅娃 麵包坊禮券100元、中藥1包及粉紅色袖套1只)等物,均未扣案,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均已發還告訴人,並已發還所竊之物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6頁),依上開規定,不另為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2967號被告張軒豪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軒豪於民國108年9月7日21時16分許,至臺中市○○區○○路○○巷○○○號觀賞中秋晚會歌唱表演,見劉善莉所有之黑色包包(內有咖啡色皮夾1個、新臺幣7751元、西堤兌換券2張、羅娃麵包坊禮券100元、中藥1包、粉紅色袖套1只等,均業經劉善莉領回)置放該處地面,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黑色包包得手後離去。嗣因劉善莉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軒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劉善莉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警員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書立之悔過書各1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9張、現場照片4張等附卷足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本案被告竊得之上開物品為警查扣並發還予被害人,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檢察官廖育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賴光瑩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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