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清海 律師複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至現場(即坐落嘉義縣○○鄉○○段新民小段六八三地號土地)履勘,兩造應在現場等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羅秀緞~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B書記官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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