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春宏受刑人謝聯春右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春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春宏因受刑人謝聯春犯賭博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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