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法官張菁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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