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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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五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王獻楠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