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六八號
原告丙○○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複代理人 陳培芬 律被告丁○○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川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力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