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八八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繳交新台幣柒佰伍拾陸元裁判費之收據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任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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