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字第七九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一日清
警刑字第二三八一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賭博性電動玩具「小 瑪莉 」貳台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十七時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鎮○○街○○○巷十之一號旁檳榔攤。
(三)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莉」貳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莉」貳台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莉」貳台為查禁物,爰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