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三三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更正犯罪事實欄第四行九十年四月二十四
日十八時三十分,為「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二十一時十分許經警採尿」外,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