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4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О五二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壹拾捌萬零貳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參萬壹仟捌佰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周令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