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4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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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湖氏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坤良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三0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湖氏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證人即前開外勞DARANGJRMAUROD
於警訊中之證述。(二)上開外勞四月份薪資單、外僑入出境資料、居留外僑作
業詳細電腦資料等件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
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
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