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七三八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建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捌萬肆仟貳佰參拾陸元部分自
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 陸佰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