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
三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
人,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菲律賓籍外勞TUMBAGA TEOFILA EL
EPONGA於受甲○○聘僱期間尚未經撤銷許可(嗣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
日始被撤銷許可),係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有外勞動態查詢結果一份在卷
可稽,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乙節應予更
正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三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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