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劉枝銓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被 告 甲○○
丙○○
戊○○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陳國華 律師
複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右當事人間增加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四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