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 竹東 小字第128號
原   告  惠友遠 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兆寧
訴訟代理人  馬佐才
被   告 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依其情形係可以補正,惟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原告復未於起訴狀載明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嗣經本院通知命
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真正
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該通知已於108年6月1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原告迄仍未予補正,其訴
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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