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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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游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零三論小物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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