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220號
原   告  張銓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被   告 冠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臻
被   告  顧朝和
       顧朝成
       顧美惠
       顧晉榕
       顧雅芳
       顧雅婷
       顧清泉
       顧清養
       陳志銘
       陳志雄
       吳江西
       吳志祐
       吳益翔
       吳英全
       吳麗婕
       顧安南
       顧安國
       顧國生
       顧原銘
       顧子文
受告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受告知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表格最末列及最末欄關於合計金額「56
4,621」之記載,應更正為「564,81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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