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見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秋蓮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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