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陳宗揚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劉明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聲明異議不實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對訴外人 鄭朝聰 有新臺幣(下同)
18,472元之債權存在,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
院108年度司執南字第43902號執行命令核發扣押命令,扣押鄭
朝聰對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勞作金,惟經被告聲明異議,爰依強制
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核原告本件請求所得
利益為其債權額18,472元,是以此數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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