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建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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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偉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
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分別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因原告起訴時未繳納
裁判費,此屬原告起訴程式之欠缺,然前開事項依法可補正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5月3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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