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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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文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文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邱文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邱文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7月4日│99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346號│毒偵字第55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136│100年度訴字第139││實││號│7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1日│100年6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136│100年度訴字第139││決││號│7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9日│100年7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381號│執字第104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