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成交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成交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成交簡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左列證據可憑,被告罪證已臻明確。
(一)被告乙○○於偵、審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丙○○、甲○○之指述綦詳。
(三)馬偕紀念醫院所開具關於告訴人甲○○之診斷證明書一件、現場相片七幀、臺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在卷可稽。
(四)被告與告訴人等已達成和解書(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公訴人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被告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附記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