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5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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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被告庚○○被告乙○○被告戊○○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戴國石 被告丙○○右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 被告甲○○被告丁○○被告己○○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六七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夏金郎右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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