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1月4日執行羈押,至94年4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周煙平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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