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
許樹欣 蔡順雄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所涉強盜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後,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第一次延長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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