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輔佐人丙○○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 律師
許樹欣 律師 蔡順雄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乙○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乙○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乙○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李英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