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孝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孝前因強盜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94年6月21日入監)。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