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4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戒治所戒治中)選任辯護人 黃淑怡 律師
林辰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被告甲○○部分)、93年10月25日(被告乙○○部分)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538、19539、19875、1987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990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楊貴雄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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