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
丙○○被告戊○○右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戊○○均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二人因強劫而故意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自同年十月二日、十二月二日、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新後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聖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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