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訴人即被告甲○○輔佐人即被告之母乙○○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
許樹欣 蔡順雄 右上訴人因被告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七八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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