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黃惠美 (即豪群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本件貨款(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為何人?並提出貨款(買賣
)契約影本。
二、本件訴訟以何人為被告?(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謝麗真
? 賴啟超 ?)
三、本件請求每位被告給付之法律關係為何?即分別本於給付貨
款之法律關係?或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或以上二種法律關
係合併請求?並提出相對應之計算式及證據影本。
四、被告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正確
之送達處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如併以謝麗真、賴啟超為被告者,應補正其身分證統一編號
、正確之住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