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4年度東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邱櫻花
       王明德
       王明輝
       王明華
       王玲
       王惠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永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3,06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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