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易字第13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處罰人 李政霖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29日以106年度中秩字第149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
納,聲請機關復以107年5月7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36518號
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政霖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
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
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
21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李政霖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中秩字第149號裁定處以罰鍰8,000元確定
,且執行通知書業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因被處罰人已逾期
限未完納該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被處罰人李政霖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1月29日以106年度中秩字149號裁定處以8,000
元之罰鍰,並於107年3月8日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及確定
函在卷可佐。聲請機關復於107年4月4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
第0000000000號作成執行通知書,並於107年4月19日送達被
處罰人之住所地、另於107年4月12日寄存送達被處罰人居所
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
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上開執行通知書1份
及送達證書2份等附卷可稽。則被處罰人其罰鍰應納期限應
自上開執行通知書合法送達10日內,至遲應於合法送達其居
所地之翌日起10日內即107年5月2日前完納,惟本件被處罰
人其逾期仍未完納,聲請機關依法聲請易以拘留,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8,000元,其折算
已逾5日拘留期間,故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認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