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秩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易字第13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處罰人   李政霖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29日以106年度中秩字第149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
納,聲請機關復以107年5月7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36518號
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政霖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
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
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
21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李政霖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中秩字第149號裁定處以罰鍰8,000元確定
,且執行通知書業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因被處罰人已逾期
限未完納該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被處罰人李政霖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1月29日以106年度中秩字149號裁定處以8,000
元之罰鍰,並於107年3月8日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及確定
函在卷可佐。聲請機關復於107年4月4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
第0000000000號作成執行通知書,並於107年4月19日送達被
處罰人之住所地、另於107年4月12日寄存送達被處罰人居所
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
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上開執行通知書1份
及送達證書2份等附卷可稽。則被處罰人其罰鍰應納期限應
自上開執行通知書合法送達10日內,至遲應於合法送達其居
所地之翌日起10日內即107年5月2日前完納,惟本件被處罰
人其逾期仍未完納,聲請機關依法聲請易以拘留,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8,000元,其折算
已逾5日拘留期間,故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認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