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7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鄭怡齡
被   告  陳昱廷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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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餘欠本金│計息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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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萬2,650元│自106年7月20日│2.15%│自106年8月21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107年2月20日止,按│
│││││週年利率0.215%計│
│││││算,自107年2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0.43%計算違│
│││││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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